配料名稱應按照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進行規范。未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名稱的,應提供其使用的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其在GB 276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GB 14880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
產品配方用量表中的復配食品添加劑應按照GB 26687的命名原則規范命名,可在名稱中增加用于區分不同配料、反映復配組成等的限定詞,如可標示為“復配食品添加劑(礦物質)”“復配食品添加劑(維生素)”“復配食品添加劑1”等